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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案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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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示】

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证明其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其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提起公诉】

A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尚梓所李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

 

【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某的弟弟王某一因与刘某有矛盾,决定找人教训刘某。王某一打电话叫来王某,安排其朋友方某(已判刑)以人民币1000元雇佣到张某、李某。2009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李某来到A市与王某一回合,王某准备了作案用的铁棍。3月8日,王某一将王某、张某、李某带至某县,指认了刘某所经营的饭店,四人在饭店外蹲守刘某。3月8日凌晨3时,得知刘某回到饭店后,王某一手持木棍、王某手持铁棍,张某、李某手持铁管闯入饭店,王某用铁管将大厅服务员打昏,同张某闯入刘某卧室,王某用铁棍击打刘某的头部,张某用铁管击打与刘某一同睡觉的丁某,将二人打昏。后刘某一进入卧室,手持木棍击打刘某背部。经鉴定,刘某系头部受直接暴力致颅内出血死亡。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从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只有被告人王某用铁棍击打了被害人刘某的头部。应对其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王某一打刘某是为了出气,主观上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死者刘某头部存在5处缝合伤口,被告人王某供王某一、张某也击打了死者头部,被害人丁某供其中一人击打了死者头部。不能排除他人也对死者头部进行了殴打。

 

【法院观点】

辩护人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只有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的头部进行殴打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