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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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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某某、张某一、张某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伙同张某一、张某二以性爱照片、食品相威胁,勒索被害人苗某人民币500万元。2016年9月27日15时许,在本市顺义区某咖啡店内,被害人苗某向被告人绕某某、张某一支付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21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伙同张某一、张某二以性爱照片、食品相威胁,勒索被害人苗某人民币500万元。2016年9月27日15时许,在本市顺义区某咖啡店内,被害人苗某向被告人绕某某、张某一支付人民币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绕某某亲属代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

 

【辩护意见】

         尚梓律师李律师代理被告人张某一,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一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还赃款,且该案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认定过高,既遂人民币5万元的认定证据并不充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鉴于被告人绕某某、张某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有未遂情节,并能积极退还赃款,故本院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本院将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分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