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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危险驾驶案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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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尚梓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要点】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的,可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时,与刘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以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20分,医务人员抽取赵某静脉血并留存,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0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刘某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0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赵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无视国法,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酢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为此,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小,已经赔偿事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文提示】

         酒后驾驶被法律严令禁止。饮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