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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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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担任某公司某总监期间,被告人在与业务往来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及结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被告人在与A公司业务往来期间,索取该公司员工刘某贿赂款人民币8000元。
2014年年底,被告人在与B公司业务往来期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贿赂款人民币7000元。
2014年年底,被告人在与C公司业务往来期间,收受该公司员工程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辩护意见】
尚梓律师李律师代理被告人王某,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