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尚德律己,梓匠轮舆
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原告李某某参与诉讼与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
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财产分割事项的,另一方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
李某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归属事宜达成一致,登记在周某名下的该房屋离婚后归李某某所有。现李某某起诉要求周某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该房屋的开发商出具证明。内容为:周某于2015年7月29日与该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该房屋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前配合周某向开发商办理房屋的登记手续,待该房屋办理至周某名下后十日内,周某将该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客观上是否可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显示,案涉房屋目前可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双方配合进行产权变更的办理。至此,此次纠纷得到的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