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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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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被告一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

1、离婚诉讼中,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来说,2周岁以下的孩子,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征询其本人意见予以确认抚养权归属。

2、离婚诉讼中,一方构成家暴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刘×与张×登记结婚。2014年6月,双方因张×是否出轨问题产生矛盾。二人自2014年11月分居。2014年11月,刘×与张×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刘×对张×进行了殴打,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4年9月,刘×向张×支付3万元医疗费,张×对此予以认可。2014年12月1日,张×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临床诊断:鼻窦炎;鼻骨骨折。2016年2月,刘×将张×起诉至要求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且无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刘×主张婚生子刘×1由其自行抚养,次子刘×2由张×自行抚养,并提交“声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张×因与某某出轨,偷情,给对方带来了严重的名誉、声誉影响,我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本人深表愧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孩子归男方抚养,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我会把刘×的户口问题办好”及“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刘×与张×双方经友好协商结束婚约,立此协议,双方名下无财产,车辆归刘×使用,孩子归张×抚养,从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关系,无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没有争议”,对以上两份证据,张×认可系自己亲笔书写,但主张系在刘×的胁迫下书写,就此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张×主张二子均应由其抚养,刘×每月支付二子抚养费15000元,刘×当庭表示不同意。因双方对长子刘×1抚养权产生争议,庭审中,刘×1到庭接受询问,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张×一起生活。现刘×1、刘×2均随张×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由张×及其父母共同照顾。

【争议焦点】

      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否。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刘×与张×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张×是否出轨问题最终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现刘×提出离婚,张×表示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庭审中,刘×当庭提交了“声明”一份及“离婚协议书”一份,张×认可以上证据系自己书写,表示系受到刘×的胁迫,但就此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不予认可。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均有争议的情况下,认为,关于婚生子刘×1及刘×2的抚养问题,鉴于刘×2不满两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且刘×对刘×2由张×抚养亦表示同意,故刘×2由张×抚养为宜。关于刘×1的抚养问题,现刘×与张×均要求刘×1的抚养权,考虑到刘×1现已满十周岁,征询了本人意见,刘×1表示希望随母亲张×一起生活,且刘×1从出生起就一直随母亲张×一起生活,从未离开过张×的照顾,近两年刘×1又一直随外祖父、外祖母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现已上小学四年级,随张×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如随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较为不利,故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刘×1由张×抚养更为适宜。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张×主张刘×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0元,刘×当庭表示不同意,鉴于刘×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其表示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且张×亦认可刘×现在没有工作及收入的现状,刘×当庭陈述自己只是因为受到刑事处罚暂时没有工作,之前一直有独立工作,今后也会重新赚钱的说法,结合张×需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以及两个孩子正常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关于医疗费问题,张×主张刘×应支付其医疗费7756.53元,刘×表示事发后曾给付张×3万元医疗费,张×当庭表示认可,故张×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刘×主张张×的出轨行为给其带来了精神伤害,但就此未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且并不符合法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刘×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张×主张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伤害了其人身权利和夫妻感情,给其精神上、肉体上都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应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鉴于刘×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经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故张×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数额酌情判定。

【判决结果】

一、准予刘×与张×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刘×1及婚生子刘×2由张×抚养,刘×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至刘×1、刘×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否。

1、离婚诉讼中,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来说,2周岁以下的孩子,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征询其本人意见予以确认抚养权归属。

2、依据婚姻法规定,一方构成家暴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故被告张某遭受家暴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已经构成家暴。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文提示】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尽量保留伤情照片、检查报告单、收费票据、挂号凭证、病历手册、诊断报告书等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另外,妇联、街道等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警方出警的记录亦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案例索引】

(2016)京0108民初6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