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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

二审阶段辩护法律服务内容:

一、会见

(一)初期会见(通常对当事人进行会见3至4次)

1、了解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2、针对一审判认定事实及定性决存在的问题,辅导当事人起草自己的书面上诉意见;

3、告知当事人二审程序法律问题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认真解答当事人对实体及法律的疑问;

5、为当事人做好与外界进行沟通的桥梁及纽带。

(二)中期会见(通常对当事人进行会见2至3次)

1、律师阅卷后,与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在一审原有的质证意见上,是否有补充和增加并做好会见笔录;

2、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调查取证,询问是否需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

3、为当事人做好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及纽带,让其在封闭的环境下,以平和、良好的心态接受司法审判;

(三)后期会见(通常对当事人进行会见2至3次)

1、告知律师辩护方案及辩护意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及时的沟通;

2、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二、阅 卷

1、通过全面阅卷,了解一审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及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思路,发现案件难点、疑点;

2、通过全面阅卷,组织相关案件研讨(案件讨论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以对案件的难点、疑点进行充分论证,最终形成律师有效辩护方案;

3、通过全面阅卷,决定是否需要调查取证及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三、视案件具体情况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1、《开庭审理申请书》,认为一审在认定事实及定性存在问题的,向二审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申请并充分阐述应开庭审理的理由。

2、《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向二审法院递交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以便在庭前与诉讼相关方进行交流,以获取法官支持律师的辩护意见。

3、《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认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向二审法院递交证人出庭申请。

4、《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对案件相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向二审法院递交鉴定人出庭申请。

5、《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向二审法院递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6、《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向二审法院递交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7、《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向二审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8、《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及情节的,向二审法院递交调取证据材料申请。

9、《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当事人无罪的,向二审法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10、《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认为当事人无罪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1、《二审的辩护意见》;通过全面会见、全面阅卷、论证研讨形成二审辩护意见。

12、《二审的补充辩护意见》;二审开庭后,律师根据具体庭审情况形成调整或补充的辩护意见。

四、通过有效沟通达到及时辩护目的

1、辩护律师通过充分会见及阅卷形成有效辩护意见后,应及时与二审合议庭成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意见,以获取二审法官的支持及认同;

2、辩护律师通过充分会见及阅卷形成有效辩护意见后,二审决定开庭审理的,约谈出庭检察官进行沟通,有利于达到辩护目的;

3、二审整个阶段保持与委托人良好、及时的沟通,确保委托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4、二审整个阶段保持与当事人良好、及时的沟通,以确保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司法公平的审判;在当事人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及时代为控告,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二审开庭

1、进行庭前会议准备,参加庭前会议;

2、进入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3、依法出庭,提出辩护意见;

4、庭后,根据庭审具体新问题或应重点阐述的辩护意见,提出调整辩护意见或补充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