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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他人债务进行债务加入,效力如何?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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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

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徐建忠原系建恒公司股东。

2008年8月,徐建忠将其持有的建恒公司股份转让给许晓磊,同年12月,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向建恒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2008年8月30日前建恒公司的债务,由徐建忠及蓝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承诺书有徐建忠签名及蓝浩公司印章,另“各股东签名”一栏中,有徐建忠、陈建新签字,某村委会盖章。

其后,建恒公司对外承担债务107万元。2011年12月,许晓磊、建恒公司将徐建忠、蓝浩公司诉至法院,向两被告追偿107万元。

蓝浩公司辩称,徐建忠作为蓝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以公司名义作出了承诺,应属无效担保,请求驳回对蓝浩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徐建忠、蓝浩公司向建恒公司偿付107万元

 

法院观点

 

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从形式上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的要件,从内容来看,蓝浩公司亦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且蓝浩公司股东是否签名及签名真伪并不影响承诺书的效力,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加入公司股东的债务需经股东会决议,蓝浩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

故蓝浩公司出具承诺书虽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但不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应根据承诺书承担责任。

 

提示

 

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的规定极其严厉,但是,对公司债务加入并没有进行条件限制。如果不对公司债务加入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也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债务加入进行相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