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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效力如何?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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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若各方构成预约,则各方应当按照预约签订本约,否则,不履行预约义务的一方将构成违约。

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是否构成预约?各方是否有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典型案例

 

五福公司股东为:徐德渊、沈亚囡、卫梅凤、郑森如。

2011年5月31日,五福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参加人为徐德渊、赵耀清(沈亚囡配偶)、王清浩(卫梅凤配偶)、杜稼祺(五福公司总经理,受郑森如委托参加会议。

参会各方商议后决定:(1)由郑森如收购其他三位股东所持有五福公司77%的股权,具体为徐德渊收款384. 09万元、赵耀清收款285万元、王清浩收款285万元;(2)郑森如于2011年6月15日前用本票一次性向其他三位股东付清款项……(7)股权转让具体事项以转让协议为正,四位股东签字后生效,会议记录由徐德渊、杜稼祺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赵耀清、王清浩分别签署了沈亚囡、卫梅凤的名字。嗣后,郑森如、徐德渊、沈亚囡、卫梅凤未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因徐德渊、沈亚囡、卫梅凤未向郑森如转让五福公司股份,郑森如诉至法院,要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裁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股东会决议是否构成预约。

首先,预约应当具备约束性。从决议的内容“股权转让具体事宜以转让协议为正,四位股东签字后生效”来看,转让双方有进一步磋商的意图,因此,该意向性协议仅属于缔约过程的一部分,没有法律拘束力。

其次,预约应当具备确定性,一般应具有标的物的基本状况及将来依照预约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并没有确定将来要依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反而明确了股权转让具体事项以转让协议为正,股东会决议不具备预约所要求的确定性。

最后,预约应当具备期限性,即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股东会决议中仅提及股权转让具体事项以转让协议为正,四位股东签字后生效,并未明确约定在何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本约。

综上,由于股东会决议不具有预约所要求的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等要件,故不构成预约。郑森如基于预约合同成立而要求徐德渊、沈亚囡、卫梅凤签订本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提示

 

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不是所有的意向性协议都能构成预约。意向性协议是否能够构成预约应当审查意向性协议是否满足预约的基本特性,即: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