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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诉某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

  • 作者:未知
  •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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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原告,得到了胜诉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法院判决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要点】

         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执行合同提起诉讼,胜诉一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偿付的,可以作为诉讼时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5日某广播电视台(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的全媒体演播室进行设计及舞美施工改造,合同总价为393万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数额为合同总价的50%,计196.5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施工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后10日内,支付数额为合同总价的45%,计176.85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20日内,支付数额为合同总价的5%,计19.65万元。违约责任其中有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自账单日期后30日起,按法定利率计收利息;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自账单日期后30日起,按法定利率计收利息;如果任何一方为执行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提起诉讼,胜诉一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偿付。合同附有演播室项目舞美制景清单表和设计方案报价清单等明细。合同还对其他相关问题作了约定。某广播电视台在合同签订后的2015年5月19日支付了总价款的50%即196.5万元给A公司。此后,A公司对某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演播室进行了施工改造。2015年11月,某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演播室施工改造竣工。2016年2月某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演播室投入使用,经使用后,运行稳定,而某广播电视台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媒体演播室的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经A公司多次催告,某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10月22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媒体演播室的改造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6日确认相关验收项目验收意见为通过。此后,某广播电视台一直未支付其余工程款。2019年3月初,A公司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接受A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担任A公司诉某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支付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0万元。2019年3月7日A公司委托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专递向某广播电视台送达了律师函,要求某广播电视台支付所欠工程款。鉴于某广播电视台仍未支付A公司工程款,A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争议焦点】

         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

         A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某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演播室设计及舞美进行了施工改造,竣工后某广播电视台又投入了使用并通过验收。某广播电视台应付清A公司剩余的工程款196.5万元,某广播电视台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A公司要求某广播电视台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施工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执行本合同提起诉讼,胜诉一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偿付,故某广播电视台应参照2018年某律师费收费标准就低计算律师费20976元(每件1000元+标的1997551元×1%)给A公司。

【判决结果】

        一、由某广播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A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19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76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以19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由某广播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A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976元;

【评析】

         本案中,双方对应支付货款没有争议。有争议的部分为律师费的承担。法庭认为,双方合同中已有约定,胜诉一方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偿付。

【本文提示】

         在拟定合同时,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加入律师费承担的条款,以便减少诉讼成本、争议解决。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同的起草或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