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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 作者:尚梓律所
  • 来源:尚梓律所
  • 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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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